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供应链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穗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饰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木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才公司)与被告郑州饰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小天才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天才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