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5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红,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金五自行车门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经营者:李卫峰。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金五自行车门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