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6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小涧镇刘效高梦巢家居店,经营地址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王集街,注册号341622600594201。
经营者:刘效高。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小涧镇刘效高梦巢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