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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智文具有限公司、贾洪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4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智文具有限公司、贾洪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山东博智文具有限公司;贾洪波;郑州市二七区振平文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4号原告: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会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智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平文具,经营者:晁会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爱文具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智文具有限公司、被告贾洪波、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平文具(经营者:晁会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博士爱文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士爱文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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