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4号原告: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会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智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平文具,经营者:晁会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爱文具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智文具有限公司、被告贾洪波、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平文具(经营者:晁会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博士爱文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士爱文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