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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刑初1295号
案件名称吴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刑初12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婷,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广东省深圳市人,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冷明华,广东荣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观红,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0]1310号起诉书及深龙检刑变诉[2020]Z2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吴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婷及辩护人袁观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西部数据技术公司系第4408881号“WD”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包括计算机产品、硬盘驱动器,有效期自2007年06月28日至2017年06月27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7日。

2019年8月始,被告人吴婷在未取得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深圳市新网真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店铺(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2518号康某1栋B1002房)上对外销售假冒“WD”注册商标的硬盘。

2019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吴婷抓获归案,当场查获“WD”硬盘40个、“WD”标签贴纸93张等。

经鉴定,上述硬盘均系假冒“WD”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6190元。

经查,被告人吴婷自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4日在其经营的“深圳市新网真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店铺销售假冒“WD”注册商标硬盘的金额为人民币337184.1元,核减在此期间的刷单金额127332元,其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9852.1元。

现场缴获的40个假冒“WD”注册商标硬盘,按照销售记录中的价格核算,货值为人民币10594元。

公诉机关认为吴婷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吴婷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婷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婷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婷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定性没有异议;

2.认为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且被告人吴婷作案时间不长,获利较少,不属于暴力犯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影响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婷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吴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已接受了足够的惩罚,达到刑罚的目的和宗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吴婷的家庭情况复杂,其丈夫和婆婆长期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无力照顾好家里两个年幼的孩子,且自新冠疫情以来家里已经半年没有任何收入,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急需被告人吴婷照顾;

6.被告人吴婷为表明自己积极悔改的态度和决心,愿意主动缴纳罚金以弥补过错。

经审理查明,西部数据技术公司系第4408881号“WD”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包括硬盘驱动器,有效期自2007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2019年8月始,被告人吴婷在未取得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深圳市新网真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假冒“WD”注册商标的硬盘。

2019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2518号康某蝴蝶堡2栋A座2A-11E房将被告人吴婷抓获归案,当场查获“WD”硬盘40个、“WD”标签贴纸93张等。

经查,被告人吴婷自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4日在其经营的“深圳市新网真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店铺销售假冒“WD”注册商标硬盘的金额为人民币337184.1元,核减在此期间的刷单金额127332元(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1126300元,微信刷单1032元),其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9852.1元。

按照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现场缴获的40个假冒“WD”注册商标硬盘货值为人民币10594元。

另查,被告人吴婷的丈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确诊为复发性抑郁障碍,需住院治疗。

两人育有两名未成年孩子。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人谢某、邝某某、姚某、郭某1、何某1、刘某1、王某1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网店销售截图、网店交易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门诊病历及出生医学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婷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WD商标硬盘40个以及标签贴纸93张、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部,予以没收处理;

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吴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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