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61号原告:蒋志学,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静(蒋志学之妻),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李冬海,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蒋志学与被告李冬海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蒋志学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志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志学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