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7号被执行人:王旭,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王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王旭缴纳罚金30000元。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该案被执行人王旭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局,该案于2021年1月5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委托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信息,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实地走访。
被执行人王旭名下无房产、公积金信息,户籍所在地家中无人。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