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20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定金帆达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永起。
被告:陈月,住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
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金帆达森商贸有限公司、陈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金帆达森商贸有限公司、陈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