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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527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527号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宋钰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萨。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v>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3月4日,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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