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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603号
案件名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03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华。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工业区。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以网上立案方式受理后,向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于2020年8月1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33040元。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本院递交减、缓、免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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