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0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东区万成眼镜店,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中路棉纺厂家属院一号楼门面房。
注册号:410403608072425(1-1)。
经营者:梁顺全,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卫东区万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