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中威食品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中威食品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威食品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1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中威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南望村四组。

投资人:张春秋。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中威食品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百世兴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原告的第3607361号、第G10222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原告百世兴公司创立于1998年,是一家主营食品饮料等产品的公司,经数年创业历练,百世兴酒鬼花生创造了佐酒食品的商业奇迹,自“酒鬼”品牌花生产品发布以来,该品牌花生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加之委托人对该品牌的努力持续经营及其良好的商誉,“酒鬼”品牌花生迅速在市场上占有了大量份额,在全国上百城市与多家经销商发展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

2.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2003年6月25日,百世兴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607361号“酒鬼”商标,注册类别为29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加工过的花生、瓜子、坚果类别,商标专用期为200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止;

后百世兴公司获得国际注册号为G1022223号“酒鬼”注册商标,其有效期为2009年10月26日至2029年10月26日。

3.随着百世兴公司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百世兴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百世兴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百世兴公司许可,生产、销售涉嫌侵犯百世兴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在全国多地均有销售,涉案范围较广,给百世兴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等款项的规定,为维护百世兴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苏高法【2020】83号)规定,经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徐州市泉山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徐州市中威食品厂住所地在徐州市××山区,属于发生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