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民终5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汇轩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锦城社区4栋1层2室。
经营者:周红伢,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汇轩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1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汇轩副食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汇轩副食店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汇轩副食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汇轩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