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838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2145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339963。
被告:黄晓霞,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