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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戚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戚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戚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12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庆,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拼多多”平台店铺“雨萱电工电气”网店经营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戚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万元。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王 丽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陈坤柱书记员熊贤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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