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98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杰达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宏伟建筑机械大市场机械A区110-111号。
经营者:陈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杰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