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1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诚信五金水暖批零部,住所地:马投涧镇龙康大道。
经营者:郑小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诚信五金水暖批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