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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吴燕芬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1285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吴燕芬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吴燕芬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1285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李珉,均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燕芬,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燕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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