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1285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李珉,均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燕芬,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燕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