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404号之一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201号2502-2504号。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欣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128号聚龙公馆商业广场1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沈媚。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欣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