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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旭日布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74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旭日布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旭日布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7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旭日布行(个体户经营者:罗日崇,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城第二期A三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7817627Y。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旭日布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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