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3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炫彩百货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一期1056号。
经营者:李胜利。
被告:李胜利,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七里河区炫彩百货部、李胜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