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占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民初4395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占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占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民初439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继鹏,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占坤手机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经营者:盛占坤,个体工商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占坤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