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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紫佳瓷业有限公司与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158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紫佳瓷业有限公司与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紫佳瓷业有限公司;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紫佳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王仁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景德镇紫佳瓷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95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景德镇紫佳瓷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本案不属于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商标,被上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景德镇紫佳瓷业有限公司生产并在天猫店铺销售标有“西湖盛宴”标识的餐具,在被诉侵权商品的网页标题和侵权商品详情使用含“西湖盛宴”字样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如前所述,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包括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

鉴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及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有效,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对此不进行处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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