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82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小林电器商行。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社区善东路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F39T26R。
经营者:林静。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小林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