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96号原告:宜兴市美华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启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宝利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司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莲,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兴市美华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宝利铸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美华耐火炉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美华耐火炉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宜兴市美华耐火炉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