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1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弈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新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崔公堤村。
法定代表人:崔小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德庆,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安新县新秋鞋服有限公司、陈德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