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70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宏达文体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国际小商品城B座2层77号。
经营者:徐娟,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
被告:邢台多赫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骆庄乡达三村。
法定代表人:达少军,总经理。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宏达文体商行、被告邢台多赫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宏达文体商行、被告邢台多赫文具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