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87号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FRANKROBERTULBRI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FRANKROBERTULBRI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魔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悦梅,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魔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2021年3月10日,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