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5639号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60房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4层4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LM01U。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飞赖涛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南区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3MA3338CJ5K。
经营者:赖飞涛。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飞赖涛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