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992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迪童车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李瑞峰。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迪童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述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请求撤回(2020)辽01民初992号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松审判员 宋喆审判员 葛钧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