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31号原告:白海莉,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玺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松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信诺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正国。
原告白海莉与被告上海玺满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市信诺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8月3日,原告白海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白海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白海莉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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