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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渔行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686号
案件名称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渔行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渔行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686号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东32号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葛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龙水园3号楼7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宝。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渔行饭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塔道南侧上谷商业中心2-10A、2-10B、2-11B、2-12E。

经营者:王艳梅。

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渔行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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