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乡县鑫淼水暖按装工程队。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西环路农行小区。
经营者:张士领,该工程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乡县鑫淼水暖按装工程队(以下简称鑫淼工程队)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7月28日,上诉人鑫淼工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被上诉人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淼工程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宝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对宝蔻公司专利号为“ZL2012202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侵害。
(一)专利号为ZL20102012××××.7的“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2日,系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ZL20102012××××.7号专利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无实质性差异。
(二)专利号为ZL20092031××××.2的“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系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ZL20092031××××.2号专利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无实质性差异。
二、被诉侵权产品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个技术特征a:“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b:“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c:“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三、宝蔻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缺乏证据支持,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鑫淼工程队无需承担,宝蔻公司应该向制造者主张。
宝蔻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不适用酌定处理,宝蔻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合理支出费用是多少,故鑫淼工程队无需赔偿。
四、鑫淼工程队的经营地址为平乡县丰州镇前进村,但是宝蔻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方却是在平乡县丰州镇,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鑫淼工程队所销售,宝蔻公司一审起诉的对象有误。
宝蔻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宝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宝蔻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鑫淼工程队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
2.判令鑫淼工程队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鑫淼工程队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2202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权人为崔荀,2016年7月1日变更专利权人为宝蔻公司。
2015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请求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第30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2012202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 “1.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营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事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芯第一(P)的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平行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网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垂直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垂直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平行的,两个通道(L、H)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除此之外,位于最底层的热水通道(H)和第一腔(P)之间的冷水通道(L)上、并对应于第一腔(P)的冷,热水出水孔(L3、H3)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钉封堵,以阻断冷、热出水孔(H3、L3)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出水孔(H3)则直接穿透至热水通道(H)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田各自的中间位置都开有一个垂直于通道的过滤腔(C、D),亦即冷、热水通道(L、H)先分别穿过过滤腔(C、D),然后再进入恒温阀芯第二腔(Q)内,在这两个过滤腔(C、D)中分别设置过滤器,以过滤通往恒温阀芯的冷热水中的杂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的连接外部的冷水进水口(L1)设置在阀体另一端的恒温阀芯附近,并通过设置一条与冷、热水通道(L、H)并行的附属通道(1),与双开关阀芯底面的冷水进水孔(L2)连通,附属通道(1)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其位于第一腔(P)底部的,并对应于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纹丝堵,以阻断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进水孔(H2)则直接穿通至热水进水口(H1)内。
”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除包括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体式阀体,它的双开关阀芯腔P和恒温阀芯腔Q在一体腔P底面有冷、热进出水孔L2、H2、L3、B3,腔P底部有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L1、H1分别与L2、B2连通,L3、H3分别与L、H连通,L、H分别直通恒温阀芯腔Q上的冷热水进水孔,L、H其外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开口用螺钉封堵,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恒温阀。
上述贯通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冷热水通道的设置也可扩展至阀体的进水口通道。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阀体可注塑或压铸一次成型,简化了制造安装工艺,成本更低。
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春珠与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以及申请人的委托购买人谢洪银来到河北省平乡县标示为“鑫淼水暖管件批发”的商铺,谢洪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恒温阀一个(总价人民币捌拾圆整),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翁春珠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携带。
2017年11月2日,在公证员翁春珠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洪银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公证处,快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公证处。
2017年11月29日,在公证员翁春珠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崇庆在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二张。
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票据原件系上述“鑫淼水暖管件批发”于谢洪银购物当时现场出具,现由申请人收存。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十二张)为谢崇庆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员装入原商品包装盒中,并在封口处加贴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2873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对公证保全的封存实物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
鑫淼工程队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水暖、管道按装维修、建筑工程维修;
家用燃气用具、壁挂炉销售、安装、维修;
卫浴、水暖管件、五金交电销售。
原审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产品,鑫淼工程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鑫淼工程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 一、鑫淼工程队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鑫淼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100元,鑫淼工程队负担2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在接受本院询问时,鑫淼工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原审法院未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其在上诉状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个技术特征并不是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2018)厦证内字第287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后得出的结论,而是将鑫淼工程队库存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后得出的结论。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审法院判决笔录的记载,原审法院庭审已经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技术比对。
此外,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且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检索报告、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已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鑫淼工程队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四、宝蔻公司原审起诉的对象是否有误。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一个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其未落入该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鑫淼工程队虽主张原审法院未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技术比对,原审庭审笔录对此有清楚记载,故鑫淼工程队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鑫淼工程队在上诉状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个技术特征,但鉴于鑫淼工程队明确陈述其该主张并不是基于将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2018)厦证内字第287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后得出的结论,故鑫淼工程队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经原审法院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权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且鑫淼工程队在二审诉讼中亦未进一步对原审法院的技术比对提出有效的质疑及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法院的技术比对予以认可。
因此,鑫淼工程队有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鑫淼工程队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通常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通常应当是一份现有技术,而不能是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
本案中,鑫淼工程队二审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专利号为ZL20102012××××.7的“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实用新型专利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时亦是实施专利号为ZL20092031××××.2的“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实用新型专利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鉴于无论是专利号为ZL20102012××××.7的“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实用新型专利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还是专利号为ZL20092031××××.2的“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实用新型专利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已不是一份现有技术,即鑫淼工程队二审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违背了单独对比原则,故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 本案中,鑫淼工程队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其未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专利权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未有可供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因素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鑫淼工程队有关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宝蔻公司一审起诉的对象是否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2018)厦证内字第2873号公证书的记载,鑫淼工程队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故宝蔻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并无不当。
鑫淼工程队有关宝蔻公司一审起诉的对象错误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鑫淼工程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平乡县鑫淼水暖按装工程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 法官助理:郑文思、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5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为“ZL2012202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 保护范围;
现有技术抗辩;
单独比对原则;
赔偿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乡县鑫淼水暖按装工程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 一、平乡县鑫淼水暖按装工程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0)的产品的行为;
二、平乡县鑫淼水暖按装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法律问题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现有技术抗辩问题。
裁判观点 1.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一个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其未落入该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鑫淼工程队在上诉状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个技术特征,但该主张并不是基于将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2018)厦证内字第287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后得出的结论,故鑫淼工程队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2.现有技术抗辩通常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通常应当是一份现有技术,而不能是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
鑫淼工程队二审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违背了单独对比原则,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