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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元与郑光东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270号
案件名称刘春元与郑光东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春元;郑光东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70号原告:刘春元,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

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郑光东,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

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刘春元与被告郑光东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春元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春元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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