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70号原告:刘春元,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
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郑光东,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
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刘春元与被告郑光东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春元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春元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