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01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贺,女,199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