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7执178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漳江镇祥兴商行、曾祥桂:关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漳江镇祥兴商行、曾祥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7执178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漳江镇祥兴商行、曾祥桂:关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漳江镇祥兴商行、曾祥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