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338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庞氏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27-1号。
经营者:庞旭方。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庞氏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