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13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大宝综合商店(店招“综合商店”),经营场所:阆中市古城西街70号。
经营者:于东华。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大宝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