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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刑初65号
案件名称韩小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小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小抱,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

因赌博于2012年4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罚款350元,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6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强,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远、检察官助理宋坤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韩小抱及其辩护人吴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韩小抱通过微信与梅德顺(另案处理)联系,明知梅德顺贩卖的是假冒南京牌炫赫门注册商标的卷烟,仍以人民币87元、90元每条的价格购进(指导价为人民币160元每条),并通过快递运输至江苏省邳州市港上镇,后以人民币145元至160元每条不等的价格卖给袁某(另案处理)、孔某、李君刚、王某等人,总计销售人民币16万余元。

2019年6月14日,邳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韩小抱接收快递的邳州市港上镇十房街圆通快递代理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带有南京牌炫赫门注册商标的卷烟18条,价值人民币0.26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2019年06月20日,被告人韩小抱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依法查扣的侵权商品等物证照片,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证书等书证,证人袁某、孔某、王某等的证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银行卡、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韩小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小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小抱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韩小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小抱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韩小抱明知梅德顺(另案处理)贩卖假冒南京牌炫赫门注册商标的卷烟,仍予以购进,并向袁某(另案处理)、孔某、李君刚、王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16万余元。

2019年6月14日,邳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带有南京牌炫赫门注册商标的卷烟18条,价值人民币0.26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韩小抱被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依法查扣的侵权商品等物证照片,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发破案经过、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证书等书证,证人袁某、孔某、王某等的证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银行卡、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韩小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韩小抱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韩小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韩小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小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韩小抱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五万元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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