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4726号之一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石玉坚,系公司副总裁。
被告:城关区新广通讯商城金宇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新广通讯商城四楼404。
经营者:魏义才。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新广通讯商城金宇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甘0102民初14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