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2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362XP,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陆兴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朱海军,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朱海军为商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苏128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靖市监案【2019】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内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本院已予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如需续封,请在查封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企业、证券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
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车辆、企业、证券等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悬赏,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且未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8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