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4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途鸟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第2栋302室(-15)。
法定代表人:钟伟红。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途鸟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