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7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张**,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燕 审判员 陈希进 审判员 王柳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