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633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兴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学昌,经理。
被告:北京京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宁,经理。
被告:临沂批发城刘成青综合商店,经营者刘成青,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北园路交汇处林庄居委东侧828号临沂大润发旁边的美乐超市。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峰酒业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刘成青综合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