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46号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梦思蓉美容院,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申滨路XXX号地下2层18-05、18-06室。
经营者:李艳洋。
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梦思蓉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