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刑更349号 罪犯王跃飞,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苏86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跃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王跃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4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罪犯王跃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跃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二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跃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跃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