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郭田镇亚财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B。
经营者:严远珍。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华县郭田镇亚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