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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贤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21刑初427号
案件名称林贤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贤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1021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贤君,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家住玉环市。

2017年2月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未被羁押,罚金已缴纳)。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辩护人阮小仁,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贤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贤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假冒注册商标罪“NISSAN”是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在我国以第359403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修配零件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

“TOYOTA”是丰田汽车公司在我国以第13509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汽车修配零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9日。

“HONDA”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我国以第31494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及零部件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9日。

“”是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在我国以第13774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旅行汽车、机车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6月9日。

“MAZDA”是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在我国以第13580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汽车部件和附件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4日。

“”是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在我国以第533565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刹车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7日。

“BUICK”是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以第27555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路机动车及附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9日。

“”是福特汽车公司在我国以第2015135号商标注车辆刹车片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3日。

“”是雪铁龙汽车公司在我国以第872421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刹车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是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在我国以第G623168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汽车附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8日。

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林贤君在玉环市××镇××村(原墩头村)一租赁的厂房内,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擅自生产了标有“NISSAN”、“TOYOTA”等上述十种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刹车片22592套(每套4只),后将产品仓储于租赁的玉环市越华汽摩部件厂内。

经商标所有人鉴别,上述产品均未经授权,系假冒注册商标。

经估价,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7014元。

二、妨害作证罪2018年1月12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玉环市越华汽摩部件厂内查获上述侵权产品。

正处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林贤君,为使自己免被收监及对新查处的犯罪逃避刑事处罚,遂指使冯某3为其顶罪,并伪造了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转让协议书,且让其他人员在房屋租赁方面作假证明。

后,被告人林贤君和冯某3相继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证实上述侵权产品系冯某3生产,致使冯某3被错误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

2020年6月3日,冯某3因本案包庇行为被判处刑罚。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林贤君在本市沙门镇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贤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冯某1、林某1、冯某2、罗某、冯某3、冯某4、林某2、张某、陈某的证言、六查一联系说明、刑事判决书、协议书、档案记录、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相关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信息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贤君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林贤君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贤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林贤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贤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犯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三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贤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撤销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的缓刑宣告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实际需缴纳的罚金为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刹车片22592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斌人民陪审员  蒋文娟人民陪审员  詹永生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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