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283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052946。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我爱吃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安百仕达花园一期中海苑17栋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1779D。
经营者:李慧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我爱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2020年8月24日,原告出庭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