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958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经营场所:四川省新津县永商镇望江小区11号。
经营者:黄锐。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