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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958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958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经营场所:四川省新津县永商镇望江小区11号。

经营者:黄锐。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津县永商镇如家客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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